Friday, March 17, 2017

政府大力打击逃税 7月开户头须呈纳税所在地证明


为了打击全球避税活动,国内银行从今年7月1日开始将实施新措施,强制所有欲在我国银行开设新户头的客户,必须提呈供内陆税局用途的“纳税所在地证明书”(Certificate of Tax Residency)。

至于原有的客户,银行获得一年的时间去落实相关新措施。

通过“纳税所在地证明书”措施,可让相关国家准确追查避税活动。

我国是“多边税务行政相互协议”(MCAA)99个签约成员国之一,所有收集到的个人资料,也将提交给所属国家的税收机构。

这是我国落实自动交换信息(AEOI)全球标准下的“共同汇报标准”框架。

纳闽国际商业及金融中心(Labuan IBFC,简称纳闽IBFC)今日举办“未来税务规划及财富管理:全面透明度及实质性?”讲座,主讲者包括主讲者包括马来西亚德勤税务伙伴朱佩佩及陈飞明、博历维律师事务所(BLG)高级顾问(亚太地区)曾惠燕律师。

金融机构皆受新规约束

朱佩佩在座会上说,受“共同汇报标准”约束的金融机构非常广泛,计有存款机构(例如商业银行)、监护机构(例如代理人公司)、投资机构(例如投资银行、资产管理经理及信托单位)及特定保险公司。

她说,今后银行的前线员工,必须费尽心思,向银行客户解说“共同汇报标准”。

“国内银行从今年7月1日向新户头客户收集纳税在地证明书,然后于明年6月30日起,向内陆税收局提呈相关资料。”

她说,客户必须自己填写有关证明书,不能假手于银行,银行也没有义务协助客户填报。
她指出,如果填表上出问题,银行可被罚款最少2万令吉及最高10万令吉,或坐牢6个月,又或两者兼施。

她补充,至于原有银行客户,银行获得一年的时间去落实“共同汇报标准”。

小组讨论主持人是纳闽IBFC 业务发展主任邱梽法,除了上述3名主讲人,马来西亚纳闽银行协会主席凯鲁也是小组讨论成员之一。

纳闽IBFC总执行长丹尼尔马阿都拉也出席讲座。

邱梽法(左起),朱佩佩、陈飞明、曾惠燕及凯鲁在小组讨论中分享各自对反跨国避税全球合作的期待。

审核客户国籍收入来源

凯鲁认为,“共同汇报标准”只是美国海外户头税收遵从法(FATCA)的延伸,所以落实前者实际上挑战不大。

他说,其实银行一直以来进行的客户尽职调查(CDD)及银行界常年审核客户户头的做法,已包括客户国籍、收入来源等资料。

“所以在推行共同汇报标准,关键问题在于信息的素质。”

他说,在岸银行和离岸银行的差别在于,前者对跟客户的要求不比后者多,因为离岸银行和客户没有面对面的接触,纳闽银行界,95%是纳闽以外的客户。

在“自动交换信息”下,的资料,包括什么?

根据主讲者指出,自动交换信息下的资料包括纳税人名字、地址、居住国、纳税人识别号码、出生日期(个人信息)、户头号码、金融机构的名字(户头信息)及户头存额、利息及从户头资产中所得的其他收入、销售收入,金融资产的赎回支付或存入(金融信息)。

税务专家强调,“通用报告准则”旨在侦查蓄意避税者,无意用来对付在岸外置业的人士。
主讲人指出,可预见内陆税收局将收集到庞大个人信息。